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犯罪时系吉林市**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肇州县**乡**村**屯(户籍所在地、出生地同住址)。2019年1月11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罚款5740元。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左某某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台悬挂伪造号牌的摩托车(车牌号:黑E****1)送餐,行驶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路人民医院南门附近路段时,与过路行人被害人于某某(女,48岁)发生碰撞,致使于某某受伤。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于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该案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200000元,吉林市**有限公司赔偿于某某经济损失23865.66元,赔偿款均已支付完毕。
经侦查,被告人左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在大庆市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事故车辆(照片);
1. 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侦破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号牌的鉴别结果等;
1. 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1. 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且负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阚丽媛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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