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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盐津县**镇**社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垃圾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住盐津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左右,被告人左某某受雇驾驶盐津县**镇**社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无号牌中型特殊结构货用垃圾车。同年6月2日,左某某在明知自己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且该车制动功能存在问题的情况下,驾驶涉案垃圾车从盐津县**镇沿沱中线驶往盐津县**镇方向。同日15时许,该车行至沱中线K10+500M处时,因车辆制动系统无效导致车辆失控,左某某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该车连续与停放在道路上的云******轻型栏板货车、云******号小型汽车、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将路上行人被害人林某某撞倒,直至撞到被害人成某某家房屋才停止,造成林某某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涉案四辆车均不同程度受损及成某某家房屋受损。经盐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左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在案发现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因盐津县**镇**社区**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林某某近亲属肖某某等人的全部损失,获得肖某某等人的谅解。左某某赔偿成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云天司鉴所【2020】(车)鉴字第263号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左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部分被害人部分损失、获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唐琴文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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