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荆紫关镇**村。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8月2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淅川县荆紫关街由纪念碑方向往荆紫关车站方向行驶,行至荆紫关镇**家具门口路段时与相向赵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赵某某和乘坐人张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8日,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7月29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65mg/100ml。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8月3日经淅川县交警大队事故研究认定,左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视听资料;5.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桂琴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