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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村民委**村**号,现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7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20时许,左某某驾驶桂B****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X881线21km+10m路段处时,与一名无名氏行人发生碰撞,造成无名氏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左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次日8时许其到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龙中队投案。同年4月28日,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无名氏行人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2020年5月13日,象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某承发生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无名氏行人不承担责任。

2020年3月30日,无氏名行人被送到象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无名氏行人住院期间,左某某雇请二名护工帮助照顾,同年4月25日无名氏行人出院,其又垫支医疗费53429.33元,并接送无名氏行人到其象州县**镇**村的老家休养和照顾生活,5月20日无名氏行人走失,5月22日在石龙街找到无名氏行人,6月2日无名氏行人再次走失,至今无法将其找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永传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在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联系电话:1397803****。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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