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荣成市**街道**号楼**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3时4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路由东西行,行至**路口处向北右转弯时与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路由东西行时相撞,致王某某颅脑损伤于2019年10月12日死亡,车辆损坏。被告人左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天弘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佳通事故现场图、现场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娇鹏
2020年1月2日
附:
1_.被告人左某某现住荣成市**街道**号楼**室,电话1856310****。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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