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223021981********,汉族,专科文化,**有限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郑州市**区**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20年8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左某某驾驶豫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周口市汉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阳路大闸北头**小区门前路段时,遇赵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上乘王某甲)由东向西穿过汉阳路,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赵某某、王某甲受伤。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赵某某经医院医治后死亡。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甲不承担责任。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王某甲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证言;
4、书 证: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检测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袁全
二O二0年十一月五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18898******)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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