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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4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人,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号,现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小区**单元。被告人左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左某某驾驶冀D*****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牛头山通港路由西向东行驶,14时10分行驶至牛头山2#台区380V永丰线#03电线杆处,左某某在倒车时未观察情况撞到车后行人汪某某,造成被害人汪某某受伤后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国云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小区**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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