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32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江苏省响水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镇**村**组**号。2013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6000元,2014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1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码6125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镇**村**组。2020年1月4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郧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郧西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1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8日、8月23日分别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8日、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9日至8月23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郧西县城关镇居民佘某某与一陌生人通过微信平台加为好友,之后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佘某某钱款117.5万元。被害人佘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诈骗分子使用的微信号 “ADINM789”以及易信号“176113245”系被告人黎某某和被告人左某某经手出售。

经查明,被告人左某某自2019年8月下旬开始,利用微信聊天软件,收购含有公民联系电话、姓名、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号,并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违法所得达30000元。

被告人黎某某自2019年3月开始,利用网络聊天软件收购含有公民电话信息的陌陌、soul社交软件账号以及含有公民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微信号,并出售给他人从中获利,违法所得达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某某退交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黎某某退交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佘某某的陈述;3.证人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电子数据;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雪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郧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