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890号
被告人左金华,男,绰号眯眯眼,**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98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12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麒光,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2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金华、陈麒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以来,由被告人左金华提议,其伙同被告人陈麒光携带撬棍等作案工具,从江西省丰城市骑摩托车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多个乡村,趁无人之际,九次撬门进入他人家中窃取财物,具体如下: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郡塘村楼下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甲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和银项链、银项圈等物品;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夏宇村上岗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乙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2200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夏宇村上岗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丙的家中,盗得金项链一条;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夏宇村高坪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丁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南路村潼溪邓家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戊的家中,盗得现金人民币100元;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夏宇村廖家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廖某某的家中,未盗得财物;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胜利村东堡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邓某戌的家中,盗得普通硬中华香烟十包、普通芙蓉王香烟五包、普通利群香烟九包以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南星村新屋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熊某某的家中,盗得普通软中华香烟一包、普通硬中华香烟四包、普通芙蓉王香烟一包、金圣牌青花瓷香烟一包;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左金华伙同陈麒光来到生米镇曾港村曾家港自然村,由陈麒光望风,左金华撬门进入被害人曾某某的家中,因被人发现而逃离现场,未盗取财物。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左金华、陈麒光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陈麒光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左金华供述了除第一起之外的犯罪事实。上述被盗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33元,金项链、银项链、银项圈等物品因规格型号不详,无法估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邓某丁、邓某戊、廖某某、邓某戌、熊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左金华、陈麒光的供述与辩解;
4.左金华、陈麒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金华、陈麒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金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左金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金华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被告人陈麒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6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陈麒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麒光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左金华、陈麒光现分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8区8号、8区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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