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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赵某某等6人破坏生产经营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85********,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中共党员,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审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84********,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审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81********,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审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7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7日被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61984********,苗族,文盲,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325231986********,苗族,文盲,云南省弥勒市人,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村**号。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左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对位于西二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老独田”的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因苗某某在该争议土地上栽种农作物,左某某遂分别于2015年至2019年期间组织邀约被告人赵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多次使用农药草甘膦喷洒苗某某栽种的玉米和黄豆,造成农作物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玉米、黄豆价值为63802.25元。其中,左某某作案5起,被毁坏的玉米、黄豆价值为63802.25元;赵某某作案4起,被毁坏的玉米、黄豆价值为51443.25元;陶某某作案3起,被毁坏的玉米、黄豆价值为29936.25元;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作案1起,被毁坏的玉米、黄豆价值为12359元。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2019年8月28日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调解纠纷建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苗某某、邹某某的陈述;3、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毁坏他人种植的农作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红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陶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1821365****)、李某某(1998730****)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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