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0022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镇**村**组**号,住渠县**镇**广场**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5月2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许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住渠县**镇**街**小区**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5月2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白某某,匿名:白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00106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区**路**号附**号**-**,住渠县**镇**广场**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5月2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陈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住渠县**镇**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5月24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冯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623200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乡***村**组**号,住渠县**镇**广场**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6月12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袁某某,曾用名袁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6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渠县****厂和****有限公司业务员和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住渠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2019年5月30日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熊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餐饮,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住渠县**镇**广场**苑**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经渠县公安局决定, 2019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路**号**单元**号,住渠县**镇******庭**栋**楼**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渠县公安局决定, 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蒲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渠县*******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住渠县**镇**街**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渠县公安局决定, 2019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熊某乙,又叫熊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301976********,汉族,文盲,渠县****厂**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乡**村**组**号,住渠县**园区****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渠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42623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襄汾县**镇**村**街**号,住渠县**镇**广场**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渠县公安局决定, 2019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许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袁某某、熊某甲、向某某、蒲某某、熊某乙、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3日12时许,胡某某准备将驾驶的越野车停放在渠县渠江镇地旺广场******公司门前,被告人冯某某(公司员工)告之此处不能停放。被告人左某某(公司部门经理)出来看见了,也告之不能停放。胡某某未听劝说,在倒车时撞了左某某一下,左某某便上前打了胡某某一拳。胡某某下车后与左某某发生争吵并扭打在一起。被告人白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张某某见状,便上前对胡某某进行殴打。胡某某被殴打后,就给正在“桥头堡”饭店准备吃午饭的被告人袁某某打电话,告之其被年轻娃儿打了。袁某某接到电话后,立即起身向外面跑去。与袁某某一同准备吃饭的被告人熊某乙、熊某甲、蒲某某也跟着跑了出去。袁某某、熊某乙、蒲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左某某等人发生争论。被告人向某某在接女儿到“桥头堡”吃饭的途中见被告人蒲某某与人发生争执也跑了过来。此时,被告人熊某乙上前打了左某某一拳,随后双方相互殴打。被告人袁某某、蒲某某、熊某乙、向某某、熊某甲对被告人张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进行追打,左某某、白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对袁某某、蒲某某、熊某乙、向某某、熊某甲也进行了还击。斗殴中,造成胡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白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冯某某、张某某、袁某某、蒲某某、熊某乙、熊某甲、向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冯某某、蒲某某、熊某乙、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舒 勇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白某某、冯某某、张某某现居住在渠县**镇**广场**苑**-**-**;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现居住在渠县**镇**街**小区;被告人袁某某现居住在渠县**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被告人蒲某某现居住在渠县**镇**街**号;被告人熊某乙现居住在渠县**园区****厂;被告人熊某甲现居住在渠县**镇**广场**苑**栋**单元**楼**号;被告人向某某现居住在渠县**镇******庭**栋**楼**号。
2、案卷材料3册,随案移送。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共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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