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社区**村,户籍住址武穴市**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86********,汉族,中专文化,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天宝街**区**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江某某、张某甲、郭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6月7日、8月22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7月7日、9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2019年8月7日、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谢某某出资900万元入股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与舒某某、吕某某、张某乙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武穴段盗采江砂。被告人左某某受谢某某安排在长江龚龙洲采砂现场吸砂泵船上监督、收取砂款。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左某某在长江武穴龚隆洲采砂现场收取盗采江砂销售款达52007900元。
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甲、郭某某到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二人受张某乙安排与田某某、查某某、徐某等人在吸砂泵船上监督生产、记录开采数据、收取号头费、海事费、过境费等,并上报给张某乙。其中,被告人张某甲经手盗采60万吨黄砂,被告人郭某某经手盗采40万吨黄砂。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被告人江某某应左某某邀约带吸砂泵船到长江武穴段龚隆洲盗采江砂,收入按三七分,江某某得七成,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得三成。被告人江某某共计获利4707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股权转让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武穴市**砂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吕某某、张某乙、谢某某、徐某、查某某、刘某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左某某、江某某、张某甲、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江某某、张某甲、郭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被告人左某某、江某某、张某甲、郭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鸣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江某某、张某甲、郭某某现被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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