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昌图县**村**委**组,现住址同上,无职业,2017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铁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被告人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区**号楼**室,无职业,无违法犯罪记录。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铁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经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02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南三纬至南四纬四马路野人烧烤店内伙同李某某(已判刑),逞强耍横,无故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经四平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王某某眼部外伤致左眼顿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鼻部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的供述;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四)书证:1.发、破案经过,2.抓获经过,3.户籍证明,4.受案登记表,5.立案决定书6.拘留证,7.询问笔录,8.讯问笔录,9.辨认笔录,10.刑事判决书;
(五)鉴定意见
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伤者王某某眼部外伤致左眼钝挫伤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伤者王某某鼻部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六)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三份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铁东区公安分局与证人白某某的通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逞强耍横,无故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眼部外伤构成轻微伤;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森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左某某、段某某现羁押在四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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