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4日被原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月2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甲,绰号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赌博,于2020年5月2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住**镇**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街道办事处**村**号。曾因赌博于2016年9月14日被原水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镇**社区**号**单元**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水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吴某甲、赵某某、杜某甲、陈某甲、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左某某、吴某甲、赵某某、杜某甲、陈某甲、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5日被告人左某某邀约他人一起在水富市农村地区聚众赌博,由左某某和被告人杜某甲、胡某某一起组织参赌人员,左某某、杜某甲安排车辆接送参赌的人员,被告人赵某某在赌场内负责输赢的赌资分配以及抽成,被告人吴某甲在赌场内负责赌局发牌,被告人陈某甲、龚某某、吴某乙借钱给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资金支持,以“割罗松”、“跑三公”的赌博方式组织人员赌博。2019年11月25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查获赌资共计人民币98325.00元。被告人吴某甲、龚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左某某、杜某甲、陈某甲、赵某某、胡某某、吴某乙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10日、16日、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人口信息,原水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乙、马某某、祝某某、陈某丙、邓某某、晏某某、沈某某、张某某、郑某甲、周某某、郑某乙、苏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唐某某、晋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王某某、陆某某、何某某、彭某甲、郑某丙、黄某某、罗某某、杜某乙、郑某丁、候某某、况某某、彭某乙证言。
3、被告人左某某、杜某甲、胡某某、赵某某、吴某甲、陈某甲、龚某某、吴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登记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吴某甲、赵某某、杜某甲、陈某甲、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吴某甲、赵某某、杜某甲、陈某甲、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合伙组织他人以“跑三公”、“割罗松”的形式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吴某甲、赵某某、杜某甲、陈某甲、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赵某某、杜某甲、陈某甲、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系从犯,被告人左某某、赵某某、杜某甲、陈某甲、吴某乙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杜某甲、吴某甲、赵某某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陈某甲、龚某某、胡某某、吴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4.涉案赃款随案移送水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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