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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刘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3********,壮族,初中,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乡**村**屯**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031966********,汉族,专科,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青某某**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为吸食毒品向被告人左某某以900元的价格购买毒品冰毒一小包,左某某收到黄某某微信转来的900元****,将75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刘某某将一包冰毒交给左某某。左某某、黄某某二人在广西南宁市青某某金湖祥宾路口雅斯特酒店4030房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黄某某处扣押到其向左某某购买的毒品一包(净重0.61克)。2019年11月6日19时许民警根据左某某提供的线索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协和医院门口抓获刘某某,并在刘某某江南区福建路13-12号房处查获毒品一包(净重0.62克)。

经查,被扣押的两包毒品是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福建园路平西村村口以1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左某某购买而来。

经鉴定,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告知笔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左某某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左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长堽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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