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左某娟,女,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区**散居片。因涉嫌盗窃2020年8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娟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左某娟先后在永城市东城区水暖一条街、芒山路二小、皇沟剧院等地盗窃被害人谢某润、高某、刘某、王某等人电动车6辆,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娟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刘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伟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娟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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