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新都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09年8月2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左某、杨某某伙同李小强(已判)、谭磊(已判),以介绍贷款业务为由,将被害人刘某骗至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金地四期小区1栋1单元8楼801号房间实施拘禁。被告人左某、杨某某等人称左某被刘某朋友“小马”所骗,要求刘某偿还被骗钱财。2018年5月31日19时许,左某、杨某某伙同李小强(已判)、谭磊(已判)等人以暴力殴打、口头威胁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刘某通过朋友向左某微信转账一万元。同日20时许,左某、杨某某等人将刘某释放。经鉴定,刘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新都区公安分局新繁派出所主动投案。2019年8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左某在新都区新繁丽人养生馆向新繁派出所民警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左某、杨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杨某某出于共同犯意,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良林
附:
1.被告人左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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