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云南省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5时许、2020年4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中向左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二次,每次交易金额12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的家门口向张某某贩卖28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一次。
2020年5月23日11时许、2020年5月25日21时许、2020年5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左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向邢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三次,每次交易金额2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28日21时35分,被告人左某某在盈江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路边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左某某身穿外衣右边口袋内查获外用卫生纸包裹内用藿香正气水瓶装海洛因一瓶(经称量,净重0.2克)和人民币30元(10元面值3张);从被告人左某某身穿外衣内侧口袋内查获“VIVO”牌黑色直板触屏手机(电话号码:1520889****)一部;从被告人左某某身穿裤子右边口袋内查获人民币316.5元(100元面值3张、10元面值1张、1元面值6张、5角面值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零星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郭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卷宗2册,光碟7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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