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景颇族,1993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3********,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组,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使用胁迫、威胁等手段强行将被害人玛某某带到瑞丽市**巷**号**房间及**旅社**房间,并强奸了被害人玛某某。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害人玛某某到瑞丽市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珊
检察官助理:李治颖
书记员:明信良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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