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左成业,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11971********,汉族,硕士研究生,**市人民政府原**,四川省高县人,住宜宾市叙州区**小区**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宜宾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26日我院决定刑事拘留, 12月10日经我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屏山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崔霞,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震寰,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宾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成业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局**职务、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宜宾市**局**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工程获取、款项拨付等方面为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帮助,收受程某某、陈某乙等32人贿赂共计1145万元。分别是:
1.收受四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程某某所送现金275万元。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6次在宜投集团地下车库等地收受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75万元,其中50万系左成业以急需用钱为由向程某某索要。
2.收受**工程有限公司**陈某甲所送现金115万元。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设计项目、金山小区**工程中标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8次在华荣酒店停车场、办公室、碧峰园小区等地收受陈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15万元。其中100万系左成业以购房需借款的名义向陈某甲索要。2019年6月其让金某某将100万元退还给了陈某甲。
3.收受项目承包人余某某所送现金110万元。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地位上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殡仪馆拆迁、余某某等人承接的**相关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宜宾市华荣酒店门口、宜都花园小区门口等地收受余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10万元。
4.收受项目承包人黄某甲所送现金104万元。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长江之歌广场**招标、宜宾市三江口区域**工程等项目工程获取、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在办公室、碧峰园小区等地收受黄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04万元。
5.收受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原**代某某、原**袁某某所送现金103万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三江口长江之歌广场**项目、三江口CBD**项目的获取、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在办公室等地分别收受代某某、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03万元。
6.收受四川**工程有限公司**于某某所送现金48万元。2006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市体育**土建工程、宜宾市**土建工程、宜宾市**工程等项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9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8万元。2009年8月,左成业退还3万元给于某某。
7.收受四川**建设集团**李某某所送现金45万元。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局**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市**整治工程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碧峰园小区等地收受李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5万元。
8.收受宜宾市翠屏区**有限责任公司**徐某某所送现金43.9万元。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局**、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宜宾市**局**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交通街**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2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徐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3.9万元。2017年5月,其退还给徐某某20万元。
9.收受宜宾**租赁有限公司**梁某某所送现金36万元。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市**工程款的拨付、**路面黑化及人行道铺装改造工程**项目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6万元。
10.收受宜宾**开发有限公司**黄某甲所送现金30万元。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翠屏区**拆迁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以为父母购买电梯房借钱为由向黄某甲索要30万元,黄某甲在宜宾老城区岷江桥头将30万元现金送给左成业。
11.收受重庆**有限公司**马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市三江口区域**工程及**项目获取、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马某某所送现金共计30万元。
12.收受广州市**有限公司四川分院**蒋某某所送现金22万元。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南部新区**项目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
13.收受宜宾**集团有限公司**文某某所送现金22万元。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市**工程项目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办公室附近路边收受文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2万元。
14.收受四川**有限公司时任**邹某某所送现金20.5万元。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等设计项目的协调关系,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1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邹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0.5万元。
15.收受宜宾**食品有限公司**王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2008年1月,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商铺时提供帮助,在碧峰园小区路边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16.收受厦门**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张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市**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设计项目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张某甲所送现金共计20万元。
17.收受四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陈某乙所送现金19万元。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在宜宾市**道路工程监理项目获取上提供帮助,利用职务之便,先后6次在碧峰园小区等地收受陈某乙所送现金共计19万元。
18.收受项目承包人沈某某、朱某某所送现金15.5万元。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南岸西区**项目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在办公室等地分别收受沈某某、朱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5万元。
19.收受四川**销售有限公司**范某某所送贿赂11万元。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市**工程项目获取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范某某现金3万元,并让范某某为其支付房屋装修款8万元。
20.收受原四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陶某某所送贿赂10万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体育文化中心**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在成都收受陶某某所送现金9万元,并接受陶某某为其子左某某支付夏令营费用1万元。
21.收受项目承包人张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住建局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金山小区**工程劳务项目上提供帮助,在碧峰园小区门口收受张某乙所送现金共计10万元;2019年10月,左成业委托金某某退还张某乙10万元。
22.收受项目承包人钟某某所送现金8万元。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宜宾市广播电视中心**项目、宜宾市档案馆**项目**工程款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钟某某所送现金共计8万元。
23.收受宜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某某所送现金7万元。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杨某某获取担保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杨某某所送现金共计7万元。
24.收受宜宾市**拆迁有限公司**刘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拆迁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刘某某所送现金共计6万元。
25.收受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孙某某所送现金4.6万元。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项目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6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孙某某所送现金共计4.6万元。
26.收受四川**有限公司**分公司原**王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2013年底,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27.收受项目承包人黄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路面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碧峰园小区门口收受黄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
28.收受宜宾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某某所送现金2万元。2002年至2004年,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局**、**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在办公室等地收受邓某某所送现金共计2万元, 2004年年底其将2万元退还邓某某。
29.收受项目承包人章某某所送现金1.5万元。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安置房项目进度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2次在碧峰园小区门口收受章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2013年7月左成业将1.5万退还给章某某。
30.收受宜宾**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所送现金1万元。2012年初,被告人左成业在担任宜宾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门面租赁时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袁某某所送现金共计1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左成业亲属代其退缴60.6429万元,宜宾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扣押以其子左某某名义购买房屋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成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成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成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追缴。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山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朱梦佳
检察官:黄冬梅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左成业现羁押在屏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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