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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婵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Z662号

被告人左某禅,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于2020年6月22日再度交办予本院。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2020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已移送起诉)伙同王某甲(已移送起诉)、林某某(已移送起诉)将6000颗毒品麻古贩卖给郭某某(已移送起诉),后郭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将6000颗麻古贩卖给被告人左某禅,被告人左某禅以20元一颗的价格将6000颗毒品麻古贩卖给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逃),谢某某安排刘某某(已移送起诉)携带12万元现金前往被告人左某禅位于南岸区**小区**栋**号的住处进行交易,2019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被告人左某禅毒品交易完毕之后,刘某某在南岸区**小区车库负一层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刘某某处查获毒品麻古疑似物净重605.05克,冰毒疑似物净重0.16克,民警抓捕刘某某时被左某禅察觉,左某禅随即从租住屋中逃走,随后民警对左某禅位于南岸区**小区**栋**号的租住屋进行搜查,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克和氯胺酮20.22克,并对左某禅上网追逃。2019年11月6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号将被告人左某禅抓获,并在房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14克和四氢大麻酚0.3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刘某某处查获的毒品麻古疑似物、冰毒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麻古疑似物含量为14.3%至14.5%,从左某禅租住的南岸区**小区**栋**号家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氯胺酮成分,从左某禅位于南岸区**小区**栋**号的住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甲基苯丙胺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饶某某、许某某、郭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王某甲、林某某、陈某乙、赵某某、周某某、和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左某禅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毒品)[2019]3539、3988号检验报告 ;

6.搜查、辨认、毒品提取、封存、称重等笔录;

7.监控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31.4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军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光盘26张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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