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左德彬,别名左彬,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25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重庆市江津区人,住蒙自市**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德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0日退回蒙自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左德彬与妻子李某甲在家吃晚饭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左德彬殴打了李某甲,后李某甲姐姐李某丙前来劝说,被左德彬将两颗牙齿打掉。当日21时许,李某甲、李某丙侄子李某乙得知李某丙被左德彬打伤,赶至左德彬家中欲与左德彬理论。在番茄大棚内做农活的左德彬闻讯后,回到自己家门口,与李某乙发生了争吵,李某乙用拳头击打了左德彬面部后,左德彬随即从裤包内掏出一把尖刀刺中李某乙左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其行为致李某乙当场死亡。次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左德彬主动到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系单刃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被害人李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2、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3、证人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丁的证言;
4、尸体检验、伤情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刑事现场、物证照片;
7、被告人左德彬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德彬无视国法,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左德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左德彬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伟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左德彬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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