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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左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410,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花垣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4月6日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抢夺罪、盗窃罪,2016年8月22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7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8时左右,被告人左某某窜至花垣县**家人超市前面,发现被害人刘某某衣服左上口袋内有现金,产生扒窃的想法。左某某靠近刘某某用右手遮挡刘某某的视线,左手伸进刘某某的口袋扒窃,成功后离开。距刘某某三米左右远时被刘某某发现,刘某某抓住左某某的衣服,左某某挣脱后逃离现场。经左某某清点,扒窃得现金1200元。

2020年6月12日,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回赃款1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英明

检察官助理:杨中爱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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