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5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21962********,汉族,河南信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在海口市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队。2007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09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4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至6月1日期间,被告人左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网吧门口多次将电动车撬锁盗走,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6日,左某某在**网吧处,将冯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227元人民币)盗走;2020年5月27日,左某某在**网吧处,将何某某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2020年6月1日,左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路**网吧处,先后对王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793元人民币)和陈某某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1595元人民币)使用工具撬锁盗窃未遂。
2020年6月1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网吧楼下抓获被告人左某某,当场缴获盗窃电动车使用的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 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报案与陈述;
3. 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书;
5. 辨认笔录等笔录;
6. 视频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56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左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左某某部分罪行在其着手实施后因其意志以外因素而未得逞,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公安监管医院;
2.所有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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