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左某某、左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敲诈勒索、伪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9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号,住在原籍。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号,住在原籍。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改明,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陕西省富县**镇**村**号,现暂住西安市长安区**村。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伪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左某甲,别名左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住在原籍。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西安市长安区**街**号**号,住在原籍。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伪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左某涉嫌盗窃罪、左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马改明涉嫌敲诈勒索罪、伪证罪,马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左某某伙同被告人左某,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韦鸣路秦牛搅拌站门口的一辆黄色的陕汽奥龙牌拉土车,盗窃后将车藏匿于长安区大兆街办赵湾村。后被告人左某甲向左某某索要两万元欠款,左某某与左某甲协商以该被盗车辆给左某甲抵债。左某甲、左某某、左某后前往藏匿车辆地点进行验车,后左某甲出资并联系了一家修理厂对被盗车辆进行重新喷漆,更换车门。因当时被害人何某某已向公安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正对案件进行调查,为了防止被发现,左某某和左某甲让左某联系将车转移,左某便联系其朋友李某某将车转移至陕西省富县直罗镇藏匿。同年9月16日,被告人马改明(系被害人何某某姐夫)回老家富县发现该车,通过富县公安局直罗镇派出所民警确认该车系何某某的被盗车辆,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民警赴直罗镇派出所进行调查,发现左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该车辆开回西安后发还给何某某。

被告人马改明在知道左某参与盗窃车辆后,将此事告诉左某母亲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及左某某之父左某丙得知左某某和左某确实参与偷车一事后找马改明协商私了。马改明以追究左某某、左某盗车刑事责任为由,向左某丙、马某某索要钱财,左某丙、马某某同意了马改明的经济要求。为使左某能够逃脱法律制裁,马某某积极找马改明与其商议如何让公安机关停止案件侦查并撤销案件,同时,马某某还出钱请托陈某某、徐某某等人为其运作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最终,马某某与马改明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左某方付给马改明219100元(包括修车费9万元),马改明不再追究左某盗窃车辆责任,并由马改明出面到办案机关公安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作伪证,谎称自己同左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左某为要欠款开走了该车。同年12月20日,马改明、左某、何某某到公安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马改明向何某某谎称自己同左某有经济纠纷,左某才扣了车,何某某信以为真遂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公安机关在询问马改明时,马改明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谎称自己同左某之间有经济纠纷,企图使左某等逃避法律追究,致使公安机关侦查中断,左某某与左某长期未受法律追究。2015年6月,该案在上级公安督察部门的督办下才重新侦查,最终破案。经长安区价格鉴定中心对被盗的陕汽奥龙汽车进行估价鉴定,该车价值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估价鉴定;4、公安机关破案、抓获经过;5、证人证言;6、被告人户籍证明;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左某盗窃机动车辆一辆,价值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改明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在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期间为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左某甲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掩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以贿买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亚飞

2016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左某、左某甲、马改明、马某某现均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