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科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区**街**号**号楼**单元**号,捕前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镇**小区**楼**单元**楼**户。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5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号,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桂香,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街**号,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斌,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敏,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8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乡**村。2018年5月1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艳蓉,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5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晓震,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号楼**号。2018年6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韩某、李桂香、梁敏、殷斌、贾艳蓉、陈晓震、刘海桃、申某某、石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7日本院以被告人左某某、韩某等九人贩卖毒品一案中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报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4日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办我院办理。本院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左某某联系云南籍男子“韩开心”(现在逃)购买毒品,并联系毒品买家殷斌等人。2018年4月30日,左某某让申艳艳(另案处理,下同)将购买毒品的订金30000元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转入中国农业银行xxxx9账户,申艳艳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原市府东支行打款29900元,同日29900元被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瑞丽姐告支行取走。“韩开心”随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发货。2018年5月17日12时,被告人左某某驾车到怀安县左卫镇天天快递收取收件人为“王涛”的包裹后,在准备上车离开时,被布控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拆包,从包裹夹层中查获黄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经张家口市计量测试所称重,所查获的疑似毒品物净重983.56 克。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黄色粉末状疑似毒品物含吗啡、可待因成分。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黄色粉末状毒品检出吗啡、可待因成分,其中吗啡含量为59.3%。
2、2018 年4、5月份,被告人韩某和被告人李桂香从“小曹” (姓名不详,现在逃)手中以每克550 元的价钱购买了450 克(共470 克,并曾送给其20克)“料子”,后以每克68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梁敏110克,卖给殷斌、殷风贵、贾艳蓉340克,韩某、李桂香从中获利42000元。
3、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梁敏从韩某手中购买的110克“料子”以8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殷斌,梁敏从中获利14000元。
4、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殷斌伙同被告人贾艳蓉、殷风贵(现在逃)将从韩某手中购买的340克“料子”和从梁敏手中购买的110 克“料子”,以每克12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陈晓震等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其中被告人殷斌及其被告人贾艳蓉以每克1200元的价格卖给毒品陈晓震5、6万元的“料子”。2018 年5月18日,被告人殷斌在其家中被抓获,并在其家中当场查获黑色颗粒状的疑似毒品9.85克,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黑色颗粒状物品中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
5、2017年7、8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晓震将多次从被告人殷斌、被告人贾艳蓉手中购买价值共 5、6万元的毒品后进行贩卖, 2018年年初,被告人在张北县二台镇将“料子”两次按每包一百元的价格卖给李志国2小包,从中获取利润。2018年6月8日,被告人陈晓震在张北县101公交车上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质1.67克、褐色颗粒状疑似毒品物质0.74 克。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白色晶体状物质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该褐色颗粒状物质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毒品、电子秤、封装袋照片;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照片说明、现金缴款单、微信聊天记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樊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左某某、韩某、殷斌等人供述;
5、张家口市计量测试所测试检定结果 、尿检报告、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手机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太原市中国农业银行府东支行自动取款机监控视频、中国农业银行瑞丽姐告支行监控视频、审讯录像、抓捕录像、快递店内监控、称量视频、毒品定性视频、毒品定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韩某、李桂香、梁敏、殷斌、贾艳蓉、陈晓震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本案中第2起中被告人韩某、李桂香、第4起中被告人殷斌、贾艳蓉属于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刚
2019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韩某、李桂香、梁敏、殷斌、贾艳蓉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陈晓震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侦查卷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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