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左军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余干县**乡**村**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街道**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军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左军军来到建阳并以“童某某”的身份租住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之后,左军军通过微信聊天以成功人士“黄某某”的身份与两名被害人确立恋爱关系,并以“陈律师”的身份虚构事实要求两名被害人转账实施诈骗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左军军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害人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谎称会支付李某某60万元(人民币,下同),但要先帮助手机充值以及支付人身安全费、税费、保证金,还让李某某邮寄手机和银行卡。李某某先后以上述名义共转账59100元给左军军及其指定账户。
2、2019年10月,被告人左军军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害人陈某某确立恋爱关系,谎称会支付陈某某60万元,但要先支付部分押金。陈某某因此于2019年10月10日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给左军军。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左军军在南平市建阳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交易明细、扣押笔录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左军军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提取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鄢继灯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左军军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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