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左云虎,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杨市**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23日被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虎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3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肖某某(已死亡)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湖北省潜江市**酒店三楼开设一家潜江市**保健按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肖某某占60%股份,刘某甲占40%股份。肖某某以**服务中心每月利润30%提成为薪酬招聘刘某乙(另案自理)为总管理人,全权负责**服务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肖某某让被告人左某虎用自己的身份证到工商部门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办理“**服务中心”营业执照。被告人左某虎明知肖某某等人组织多名女姓在**服务中心从事卖淫活动,仍然接受每月3000元的工资在该中心从事打杂看场子等工作;该中心还招聘占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负责“小姐”招聘、管理、培训及招嫖传单发放等工作。肖某某、左某虎等人以**服务中心为掩护组织多名女性向嫖客提供580元至1200元不等的手淫、口交、性交等多项卖淫服务。2017年12月6日,潜江市公安局**派出所对“**服务中心”进行了查处,当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人员16人。
另查明,被告人左某虎在潜江市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后于2019年12月9日主动到潜江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租赁合同、企业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薛某某、李某某、龚某某、梅某某、舒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左某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虎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左某虎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国志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左某虎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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