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镇**园**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巢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沈阳市****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现已查明,被告人巢某某向沈阳市铁西区****汽车配件商行刘某甲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12964元;向沈阳市铁西区***汽配商行刘某乙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37644元;向沈阳市***汽车配件经销处曲某某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2070元;向沈阳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林某某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合计金额人民币540元;向沈阳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某某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合计人民币353元。
被告人巢某某向他人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汽车配件金额共计人民币53571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位于沈阳市于洪区**北街**-**号的库房内查扣未销售的九种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的捷达、宝来、朗逸等车型大众汽车配件共计1593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46203元。
被告人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涉案物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巢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售记录、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曲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书及价格证明;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销售记录数据光盘、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本案存在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关于此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巢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锐
检察官助理:孙启明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巢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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