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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巢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406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4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住从化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巢某某于2016年在经营二手车买卖生意过程中认识被害人陈某某。2017年下半年,由于巢某某经营二手车买卖生意亏损,需要资金来偿还债务及维持二手车买卖业务开展。自2017年9月16日至10月19日,巢某某编造可帮陈某某低价订购抵押到期处理的电视机、热水器、滤水器及购买二手车的事实,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以收取货款为理由诱骗陈某某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方式预付货款共计71850元。2018年初,陈某某发现被巢某某诈骗后,多次要求巢某某归还钱财,巢某某遂于2018年3月13日给陈某某写了一张欠条,后来只于2018年4月2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归还陈某某2000元。随后巢某某便以不接听电话、拉黑微信的方式躲避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被害人陈某某预付货款71850元给被告人巢某某;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巢某某于2018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有期徒刑,是累犯;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被巢某某诈骗的经过;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巢某某承认其实施诈骗的事实;

5.辨认笔录:(1)陈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巢某某就是实施诈骗的人;(2)巢某某、陈某某分别签认的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截图,证明巢某某诈骗陈某某预付货款等共计7185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诈骗陈某某的钱财71850元,被立案后已退还2000元,给陈某某造成69850元的损失,诈骗金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巢某某是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扬仕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巢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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