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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巢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籍贯:广东省佛冈县,现住广东省佛冈县**镇**街**号**栋**房(户籍地:广东省佛冈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9月,被告人巢某某虚构只要交钱不用参加考试就能获取或升级驾驶证,以此诈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56400元,具体如下:1、诈骗黄某甲人民币4400元;2、诈骗黄某乙人民币15000元;3、诈骗罗某某人民币4800元;4、诈骗郑某某人民币17000元;5、诈骗甘某某人民币15200元。

2020年10月2日9时许,被告人巢某某主动到佛冈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巢某某的家属退赔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56400元,已取得五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2.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五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巢某某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被告人巢某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巢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照福

检察官助理:童中宇

2021129

附:

 1.本案案卷材料共三册(含光盘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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