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77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3********,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路**花园**号楼**房。2010年因赌博被佛冈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2019年8月12日因本案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6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巢某某擅自取走被害人张某某的摩托车钥匙后,在佛冈县迳头镇社坪村委东涉水村盈泰染整有限公司停车场将张某某的摩托车盗走。经佛冈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男装摩托车价值2141元。2019年8月14日,巢某某赔偿5500元人民币给张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上网追逃表、摩托车信息表、刑事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巢某某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非监禁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武浈
检察官助理:黄婷婷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被告人巢某某联系方式:158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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