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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巢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未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831998********,汉族,初中文化,西夏墅**厂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园**幢**单元**室,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批注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益强,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巢某某因怀疑被害人何某某(男,17岁)故意拦路,二人在本市新北区西夏墅**学校内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巢某某向他人打听被害人的班级、名字等个人信息。2019年12月4日1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巢某某指使曹某某、查某某、朱某某(均另外处理)至西夏墅**学殴打被害人何某某,并提供1根甩棍给朱某某。后,曹某某、查某某、朱某某在该校**厕所旁对被害人何某某拳打脚踢,朱某某使用甩棍殴打被害人何某某的背部和头部,致被害人何某某左颞部头皮肿胀。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之伤已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卡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指使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刁沈云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巢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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