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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巢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5611号 

被告人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修水县**乡**村**,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巢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被告人巢某某为牟利,在未经正泰(CHNT)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置无商标的空白电器产品用于生产假冒正泰(CHNT)注册商标的产品,并将该些假冒产品销售给魏某某(另案处理)。至2019年11月份止,被告人巢某某多次共销售给魏某某假冒正泰(CHNT)注册商标产品的金额至少达51680元。

2020年7月2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巢某某在乐清市**镇**村**小区**栋**室门口被抓获。

另查明,注册号为第3849950号“ ”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12月13日至2025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9类:用于电容器、断路器、整流器、继电器、电涌保护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

2.书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货物托运单、产品鉴定书、银行交易明细、货物托运明细表、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核准续展注册证明、鉴定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供货合同、付款凭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蔡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巢某某系初犯,民事部分已调解,建议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勇

                              2020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巢某某现取保候审(13958******)。

2.随案移送双电源自动转换开关NH40-63/4SZ型玖拾叁台(暂扣于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罪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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