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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嵇某甲容留卖淫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19〕596号 

被告人嵇某甲,男,194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乡**街南侧(户籍地: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嵇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嵇某甲容留徐某某与钱某某在泗阳县**乡**街其家中以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嵇某甲容留许某某与秦某某在泗阳县**乡**街其家中以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嵇某甲又容留许某某与秦某某在泗阳县**乡**街其家中以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3.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嵇某甲容留许某某与刘某某在泗阳县**乡**街其家中以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4.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嵇某甲容留许某某与石某某在泗阳县**乡**街其家中以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5.2019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嵇某甲容留许某某与嵇某乙在泗阳县**乡**街其家中以50元的价格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制作)的发破案说明、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钱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嵇某甲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35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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