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高密市**庙**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高密市**街道**村。2019年7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嵇某某伙同其妻子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高密市醴泉街道皋头村六区27号房屋设置麻将桌,组织十余人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人民币5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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