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8〕526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楼3标段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村街**组**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座**室。2018年1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嵇某某作为**建筑公司*8楼3标段负责人,在承建该工程时,雇佣傅某某、潘某某等工人从事建筑施工工作,2014年12月工程结束后,拖欠部分工人工资,后经石家庄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2月25日、2018年1月22日给被告人嵇某某分别送达了西人社劳监改通字【2015】第3-1225-1号、【2018】第1-0122-2号限期改正通知书,其在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仍未支付21名工人工资共计144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傅某某、潘某某的陈述,证人谢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的证言,石家庄市桥西区劳动监察大队案卷材料,结算单,账户交易明细,工资表及情况说明,工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肃娴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嵇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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