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嵇春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嵇春华曾因盗窃,于2007年3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07年7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于2009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五日,于2007年9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12年6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嵇春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1年1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1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4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5年5月2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5年8月17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于2017年4月10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7年8月22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于2018年1月25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5月1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9年7月4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20年1月17日被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嵇春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春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嵇春华进入徐州市云龙区**路**宾馆大厅,趁值班保安周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周某某盖在被子上的羽绒服口袋内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90元及周某某身份证一张。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嵇春华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嵇春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春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嵇春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嵇春华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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