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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嵇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嵇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6********,汉族,文盲,**建筑公司员工,住本市天宁区**村委**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号)。被告人嵇某某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于2011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199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1999年2月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1年10月被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6年6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0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7月18日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2年4月17日被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3年7月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7月5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17年2月16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8年10月26日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20年5月20日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8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刑事拘留。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嵇某某至本市武进区**镇,先后盗窃作案3起,共窃得电动车内电瓶4组,合计价值人民币2120元。

1.2020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嵇某某至武进区**镇**村委**号门口,采用掀坐垫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万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300元。后被告人嵇某某又至**村委**号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秦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360元。

2.2020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嵇某某至武进区**镇**村委**号门口,采用掀坐垫等手段,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580元。后被告人嵇某某又至**村**号门口,采用相同手段,窃得被害人吕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1组,价值人民币880元。

3.2020年10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嵇某某至武进区**镇**村委**号楼道内,正在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1辆电动车内电瓶时,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得逞。

另查明,被告人嵇某某因实施第3起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2起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摘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卯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刘某某、秦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7.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嵇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嵇某某在实施第三起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嵇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第1、2起盗窃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玉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嵇某某现羁押在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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