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748号
被告人崔龙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龙某涉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3日、7月26日,本院将该案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5年8月6日凌晨,陈某某(另案处理)、蒲某某(已判刑)、魏某某(在斗殴中伤重死亡)一方(以下简称陈某某一方)和杨某某(已判刑)一方因琐事相约在厦门市集美区天马山进行聚众斗殴。斗殴前,被告人崔龙某接陈某某电话通知,开车载孙某某(另案处理)到集美区侨英街道润月丰门口聚集,在润月丰门口聚集后,被告人崔龙某按照陈某某指示电话通知肖某某(另案处理)到场参加聚众斗殴。后被告人崔龙某乘坐车辆到达斗殴地点天马山半山腰,等待杨某某一方。当杨某某一方人员到达天马山山下时,陈某某一方人员在半山腰投掷石块并谩骂挑衅,杨某某一方人员驾车上山,双方持械聚众斗殴开始后,被告人崔龙某见己方处于劣势逃离现场。经鉴定,魏某某系左前臂被锐器砍切致左尺动脉完全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耿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崔龙某及同案犯陈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二、开设赌场事实
2015年初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崔龙某受雇于陈某某,参与四起开设赌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7月至2015年8月,陈某某伙同耿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侨英路362号知晟足浴店三楼、顶楼和一楼断断续续开设赌场,被告人崔龙某在该赌场看场和望风。该赌场每天抽水从4、5千元到2、3万元不等。
2.2015年初,陈某某伙同兰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兑山下蔡社85-2-101号李某甲的住处开设赌场,被告人崔龙某在该赌场看场和望风。该赌场开设一个星期左右,共获利约14万元。
3.2015年3、4月,陈某某伙同李某乙、李某甲等人在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兑山里96号201室李某乙的住处开设赌场,被告人崔龙某在该赌场看场和望风。期间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该赌场搬至兑山潘涂社65-1-102号。该赌场开设十七天左右,共获利约34万元。
4.2014年6、7月至2017年3、4月期间,陈某某伙同苏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街道东安村仔里28号断断续续开设赌场。期间为了逃避打击,该赌场搬至东安村仔里102-101号,并在两个地点之间频繁转移。被告人崔龙某在该赌场看场望风。该赌场每天抽水1万元至2万元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耿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崔龙某及同案犯陈某某、司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3.辨认笔录;
4.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崔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崔龙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龙某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龙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龙某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崔龙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龙某于2015年初至2015年6月8日期间参与的开设赌场犯罪过程,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系未成年人犯罪,对该部分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崔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金连
检 察 员:林 沙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崔龙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证据材料十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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