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崔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111968********,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大学科研开发科**,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崔某,于2020年1月2日以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赵某某的弟弟赵某甲更改档案为由,索要办事费用人民币160000元。2020年1月9日,赵某某向其朋友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委托刘某某向崔某银行账户转款,刘某某于当日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向崔某转账1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某将上述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截图四份、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银行明细清单、银行转账截图、被告人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证人王某某、闫某某、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四)被告人崔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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