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41971********,朝鲜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吉林省柳河县,户籍地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2011年11月11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为劫取财物,来到本区**大街**号一楼理发店,趁被害人江某某为其理发、按摩之机,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具连续捅刺被害人江某某的头、颈等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一级),并抢走其苹果iphone 6s Plus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41元)、黄金手镯1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5元)、黄金戒指1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9元)、貔貅手镯1只(无法认定价值)、玉手镯1只(无法认定价值)、银项链1条(无法认定价值)以及手链1条(无法认定价值)。被告人崔某某逃离现场后,将抢得的上述财物丢弃或销赃牟利。
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缴获上述被抢并销赃的黄金手镯1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辩解;2.被害人江某某陈述;3.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涉案现场及物证照片、发案和破案材料、户籍和前科材料等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搜查、扣押材料;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3册。
3.视听资料:光碟12张,随案移送。
4.扣押在案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穗埔检刑量建【2020】161号《量刑建议书》3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1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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