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6********,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村**组,现住广州市白云区**街**号**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5时至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门未锁,便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徐某某蓝色华为荣耀106GB+64GB手机、红色VIVO Z14GB+64GB手机各1部以及银色APPLE IPAD MINI2 32G WLAN版平板电脑1台(经广州市越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手机、平板电脑价值计人民币2294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经广州市越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现场大门内木门门把手擦拭子检出混合基因型,不排除包含崔某某的STR分型。
2019年12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路**市场**档将被告人崔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婷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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