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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贺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崔贺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凉城县,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户。2013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5年1月30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1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30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贺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退回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7月27日重新移送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崔贺某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约定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孔家营村村口进行交易,公安机关民警将正在购买毒品的被告人崔贺某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崔贺某车里扣押疑似毒品一包。经鉴定,被扣押物品系毒品海洛因,净重28.9克。毒品已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贺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28.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贺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崔贺某系毒品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素文

检察官助理:胡美琴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贺某因病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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