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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杨哈才尼等人招摇撞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崔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住呼图壁县枣园迎宾路1000号。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2017年2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实为敲诈勒索罪)被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昌吉市公安局网上追逃。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哈才尼,曾用名杨哈森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东乡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住锁南镇毛毛村三社2组。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超,曾用名陈秀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肖口镇陈庙村。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2月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阜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7月19日被玛瑙斯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陈超、杨哈才尼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9的黑色奇瑞轿车伙同被告人杨哈才尼、陈超到西吉县吉祥花园小区内,被告人杨哈才尼着制式警服、陈超持假警官证,冒充警察,以被害人罗某某涉嫌嫖娼为由将罗某某带到崔某驾驶的黑色奇瑞轿车内,通过与罗某某协商,以私自处理此事为由骗取罗某某一千二百元现金和四罐蜂蜜。案发后,三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

2、2018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崔某驾驶车辆伙同张天柱(已判决)在新疆昌吉市和谐牡丹园售楼部东侧院落内,冒充“治安联防”的身份将被害人周某某叫上车,张天柱、崔某二人以被害人周某某涉嫌嫖娼带回派出所处理,要对被害人拘留、罚款、通知家人为由,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言语恐吓实施敲诈勒索,获得现金人民币20000元,后二人每人分得现金一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杨哈才尼、陈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张天柱(已判决)冒充“治安联防”抓嫖为由,敲诈他人现金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主犯。被告人崔某、杨哈才尼、陈超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属共同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杨哈才尼、陈超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杨哈才尼、陈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振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哈才尼陈超现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物证五件,车辆一辆;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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