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58********,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1984年3月因犯流氓罪、抢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87年3月1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1998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07月0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9号SM广场1楼“方寸间”展台附近趁该展台无人看守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展台桌上的一台白色苹果牌A1466型笔记本电脑( MacBook Air( 13-inch,2017),1.8 Ghz双核酷睿i5,内存8GB,硬盘128G)盗走。2020年4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将盗窃的该笔记本电脑带至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南二楼32号商铺询价后打算销赃时,被公安民警挡获, 并查获被盗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扣押在案,后发还被害人刘某某。经鉴定,被盗苹果牌A1466型笔记本电脑价格人民币3200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盗财物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崔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进行量刑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2020年 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监视居住,地址同上,电话:1320811****。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体张。
3.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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