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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3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因盗窃,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因盗窃,于2015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因盗窃,于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因盗窃,于2020年7月被行政拘留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商场西门便道处,盗窃被害人吕某某停放的美利达牌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659元。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被抓获。赃物已经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评估结论书、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10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6.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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