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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强奸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崔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住茌平县**街道**村**号。2011年1月11日,因犯强奸罪被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5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于2020年1月29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由我院批准并于同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驾车(车牌号为鲁******)在**庄广场南侧,菜市场北侧交汇处),强行将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拉拽到车上劫至东阿李某某出租屋内。李某某持刀逼迫二人就范,李某某、崔某某和王某某、高某某同时、多次在同一房间、同一双人床强行发生性关系。当日8时许崔某某和王某某又强行发生一次性关系。当日11时许李某某又同高某某发生一次性关系。随后,李某某、崔某某将高某某、王某某送回阳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5.现场勘察笔录、高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为二人以上轮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现羁押于聊城市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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