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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杨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幢**号。1996年10月20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05年11月22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七日;20O8年10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四日;2009年7月16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1月1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三日;2010年4月1日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2年6月9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2012年10月20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1l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2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至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前街村老爷殿、塘里洋老爷殿、合旗存常乐寺旁边的墓地空地、竹岙村一户人家的弄堂开设以扑克牌“拔两张”形式的赌场,招揽郑某某、范某某、杨某乙等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开设约30天,每天抽头获利人民币约3000元,共计获利人民币约90000元。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超声诊断报告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陈某甲、范某某、潘某某、崔某乙、卢某某、杨某丙、郑某某、陈某乙、杨某丁、杨某戊的陈述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9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常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监视居住(1525768****)。

2.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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