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79********,汉族,大专文化,系**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销售总监,住南京市栖霞区*甲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甲(曾用名薛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韶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89********,汉族,大学文化,系**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销售总监,住南京市栖霞区*乙路**号**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以来,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南京等地成立分公司,通过业务员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转让债权和认购合伙企业出资份额的名义,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与社会不特定公众签订《个人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合伙协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016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崔某某担任**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销售总监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1亿余元。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薛某甲担任**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销售总监期间,通过上述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300万余元。
2019年9月28日、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6万余元,被告人薛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合伙协议、出资份额转让协议、工商登记资料、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关某某、周某某、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刘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分别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汪 东
检察官助理 孙雪雪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37200****(崔某某)、1515180****(薛某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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